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規定了進口貨物的實質轉型條件。根據該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實質轉型可以根據以下情形進行認定: 1. 原材料經過加工或製造後,產生的貨物與原材料歸屬的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不相同。 2. 貨物的加工或製造雖然未改變前款稅則號列,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該條第2款中提到了附加價值率的計算公式,即貨物出口價格(F.O.B.)減去直接和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價格(C.I.F.),再除以貨物出口價格(F.O.B.)。這個公式用於計算附加價值率,以判斷貨物是否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達到了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該條第3項列舉了一些不被視為實質轉型的作業,包括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的保存作業、貨物的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貨物的組合或混合作業未造成重大差異、簡單的切割、接合、裝配或組裝作業,以及簡單的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未改變貨物本質的情況。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海關准確認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在進行海關申報和稅務核定時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參考資料: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11 2. 海關進口稅則:https://portal.sw.nat.gov.tw/APGQweb/source/home/API/zh_TW/27/ 3.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https://www.customs.gov.tw/singlehtml/86f75e4afceb1789a0e7b5302f5dd98a?toggleCode=1&tabCod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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