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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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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五條之進口貨物,除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者外,其實質轉型,指下列情形: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二、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2. 2.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價格(C.I.F.)/貨物出口價格(F.O.B.)=附加價值率。
  3. 3.第一項貨物僅從事下列之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四、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五、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未改變貨物之本質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規定了進口貨物的實質轉型條件。根據該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實質轉型可以根據以下情形進行認定: 1. 原材料經過加工或製造後,產生的貨物與原材料歸屬的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不相同。 2. 貨物的加工或製造雖然未改變前款稅則號列,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該條第2款中提到了附加價值率的計算公式,即貨物出口價格(F.O.B.)減去直接和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價格(C.I.F.),再除以貨物出口價格(F.O.B.)。這個公式用於計算附加價值率,以判斷貨物是否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達到了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該條第3項列舉了一些不被視為實質轉型的作業,包括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的保存作業、貨物的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貨物的組合或混合作業未造成重大差異、簡單的切割、接合、裝配或組裝作業,以及簡單的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未改變貨物本質的情況。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海關准確認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在進行海關申報和稅務核定時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參考資料: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11 2. 海關進口稅則:https://portal.sw.nat.gov.tw/APGQweb/source/home/API/zh_TW/27/ 3.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https://www.customs.gov.tw/singlehtml/86f75e4afceb1789a0e7b5302f5dd98a?toggleCode=1&tabCode=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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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7 條規定:「第五條之進口貨物,除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者外,其實質轉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