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貨物,符合下列規定者,認定為該等國家之原產貨物: 一、自該國完全生產之貨物。 二、貨物之生產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者,其附加價值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者。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8條規定了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的貨物的認定標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若進口貨物符合以下兩點,則被認定為該低度開發國家的原產貨物: 一、該貨物完全在該國家境內生產。 二、該貨物的生產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且其附加價值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貨物是在低度開發國家A生產的,且在製造過程中有使用低度開發國家B的一些材料,並且此貨物的附加價值率超過 50%,那麼根據本條款的規定,這個貨物就可以被認定為低度開發國家A的原產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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