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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貨物,符合下列規定者,認定為該等國家之原產貨物: 一、自該國完全生產之貨物。 二、貨物之生產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者,其附加價值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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