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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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核配關稅配額時,應在依第五條第一項公告的截止申請分配日期起算十四天內,公告獲配名單。同時,在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時,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會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其中,農產品部分的權利金將作為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的來源,其他部分則需繳歸國庫。 參考資料: - <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010">關稅配額實施辦法</a>
- 核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履約保證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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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