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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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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事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應於依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截止申請分配日起十四日內,公告獲配名單,並於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時,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
  2. 2.前項之權利金,除農產品部分作為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來源外,其餘部分繳歸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核配關稅配額時,應在依第五條第一項公告的截止申請分配日期起算十四天內,公告獲配名單。同時,在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時,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會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其中,農產品部分的權利金將作為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的來源,其他部分則需繳歸國庫。 參考資料: - <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010">關稅配額實施辦法</a>

  • 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履約保證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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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依事先核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應於依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截止申請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