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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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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九條規定獲配之配額,得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全部或部分轉讓。
  2. 2.前項之轉讓,應由權利人及受讓人聯名填具關稅配額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配之機關(構)辦理,並按轉讓數量比例辦理履約保證金之移轉手續: 一、原關稅配額證明書。 二、雙方簽署之配額轉讓同意書。 三、雙方簽署之履約保證金移轉同意書。
  3. 3.原核配之機關(構)受理前項轉讓之申請時,得分別按轉讓數量及原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數量扣除已進口與轉讓之餘量,重新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證明書之有效期限,同原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有效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獲得關稅配額的權利人可以在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全部或部分轉讓配額。轉讓時,權利人和受讓人需要填寫配額轉讓申請書並聯名檢附相關文件,向原核配機關辦理移轉手續。這些文件包括原關稅配額證明書、配額轉讓同意書以及履約保證金移轉同意書。原核配機關收到轉讓申請時,可以根據轉讓數量和原關稅配額證明書的數量扣除已進口和轉讓的餘量,重新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與原關稅配額證明書相同。

  • 第九條條文
  • 名詞
  • 履約保證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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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第九條規定獲配之配額,得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全部或部分轉讓。前項之轉讓,應由權利人及受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