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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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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事先配方式申請參與分配者,應於依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截止申請分配日前,檢具關稅配額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請核配: 一、申請人中、英文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申請進口貨物稅則號別、貨名、數量、單位。
  2. 2.申請進口之貨物係依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者,關稅配額申請書並應載明其原產地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依事先核配方式申請參與分配的相關內容。申請參與分配的人應在公告的截止申請分配日前提出關稅配額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載明以下事項: 1. 申請人中、英文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申請者需提供其法人或公司名稱(包括中文和英文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和聯絡電話。 2. 申請進口貨物稅則號別、貨名、數量、單位。 申請者需要提供進口貨物的稅則編號、貨物名稱、數量和單位等詳細資訊。 此外,如果進口的貨物來自特定的生產國家或地區,申請者還需要在申請書中提供相關的原產地資料。 這些資訊將用於申請核配關稅配額,以便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的機關(構)進行相關審核和分配工作。 參考資料: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https://tw.yhs4.search.yahoo.com/yhs/search?p=%E9%97%9C%E7%A8%85%E9%85%8D%E9%A1%8D%E5%AF%A6%E6%96%BD%E8%BE%A6%E6%B3%95+%E7%AC%AC9%E6%A2%9D&ei=UTF-8&hspart=mozilla&hsimp=yhs-002

  • 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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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依事先核配方式申請參與分配者,應於依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截止申請分配日前,檢具關稅配額申請書,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