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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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依事先核配方式申請參與分配的相關內容。申請參與分配的人應在公告的截止申請分配日前提出關稅配額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載明以下事項: 1. 申請人中、英文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申請者需提供其法人或公司名稱(包括中文和英文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和聯絡電話。 2. 申請進口貨物稅則號別、貨名、數量、單位。 申請者需要提供進口貨物的稅則編號、貨物名稱、數量和單位等詳細資訊。 此外,如果進口的貨物來自特定的生產國家或地區,申請者還需要在申請書中提供相關的原產地資料。 這些資訊將用於申請核配關稅配額,以便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的機關(構)進行相關審核和分配工作。 參考資料: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https://tw.yhs4.search.yahoo.com/yhs/search?p=%E9%97%9C%E7%A8%85%E9%85%8D%E9%A1%8D%E5%AF%A6%E6%96%BD%E8%BE%A6%E6%B3%95+%E7%AC%AC9%E6%A2%9D&ei=UTF-8&hspart=mozilla&hsimp=yhs-002
- 核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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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