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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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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配關稅配額者,其報關數量達一定額度時,海關應公告,並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分配作業完成後,再據以徵稅驗放;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驗放。
  2. 2.前項之一定額度,應於貨物適用之分配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公告時,一併公告。
  3. 3.進口人未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報關時,數量已核配完畢者,不得要求適用配額內稅率課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了關於進口貨物的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的相關事項。根據第1項,當進口貨物的報關數量達到一定額度時,海關應該公告並等待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的機關(構)完成分配作業後,才會進行徵稅驗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納稅義務人有必要提前提貨,則可以按照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的關稅金額繳納保證金,並申請驗放。根據第2項,一定額度應該在貨物適用的分配方式按照第5條的規定公告時一同公告。根據第3項,如果進口人在貨物運輸工具的進口日期起15天內未進行報關,已經核配完畢的數量就不能要求適用配額內稅率進行課稅。 參考資料: -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84

  • 名詞
  • 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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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其報關數量達一定額度時,海關應公告,並俟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