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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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了關於進口貨物的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的相關事項。根據第1項,當進口貨物的報關數量達到一定額度時,海關應該公告並等待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的機關(構)完成分配作業後,才會進行徵稅驗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納稅義務人有必要提前提貨,則可以按照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的關稅金額繳納保證金,並申請驗放。根據第2項,一定額度應該在貨物適用的分配方式按照第5條的規定公告時一同公告。根據第3項,如果進口人在貨物運輸工具的進口日期起15天內未進行報關,已經核配完畢的數量就不能要求適用配額內稅率進行課稅。 參考資料: -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84
- 核名詞
- 俟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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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