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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配關稅配額者,以進口日之先後順序核配關稅配額;同一進口日,其報關總數超過未使用數量時,按個別申報數量之比例核配關稅配額。
  2. 前項進口日,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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