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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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施關稅配額,得考量國內特殊需要或依國際協定,對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
- 2.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其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海關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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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實施關稅配額時,可以考量國內的特殊需要,或者根據國際協定,對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限制。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某些國家或地區的產品進口可能會受到數量限制。 2. 實施關稅配額的貨物,其原產地的認定要根據進口貨品的原產地認定標準來辦理。如果必要的話,海關有權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這意味著進口的貨物必須提供產地證明文件來確定其原產地。 舉例來說,假設某國實施了對某種商品的關稅配額,只允許每年進口一定數量的該商品。如果某家公司想要進口該商品超過配額限制的數量,則需要提供產地證明文件來證明該商品是否符合原產地的標準,才能獲得進口許可。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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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