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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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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施關稅配額貨物適用之分配方式、分配期間、分配期數、開始與截止申請分配日期、配方法、最低與最高總分配量、參與分配資格、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之類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於實施關稅配額日期前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屬事先核配者,應於開始申請分配日六十日前公告之。但公告之期間,國際協定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辦理。
  2. 2.事先核配採分期分配方式者,應於每期開始申請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該期分配數量。
  3. 3.關稅配額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增加之數量,其核配方法、參與分配資格、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之收取、公告分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關於實施關稅配額的分配方式、分配期間、分配期數、開始與截止申請分配日期、核配方法、最低與最高總分配量、參與分配資格、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等相關事項,需要財政部與相關機關進行商討後,在實施關稅配額日期之前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上。對於需要事先核配的情況,應在開始申請分配前60天進行公告。但是在公告期間,如果有國際協定有另外的約定,則需要按照協定辦理。 另外,根據關稅配額法第71條的規定,關稅配額在根據該條規定增加時,其核配方法、參與分配資格、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的收取、公告分配期間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需要由財政部與相關機關商討後公告。 以上的解釋來自於所提供的上述參考文件,並且將相關法條和實務進行解析,並且保持最新的資訊。

  • 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 履約保證金名詞
  • 第七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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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實施關稅配額貨物適用之分配方式、分配期間、分配期數、開始與截止申請分配日期、核配方法、最低與最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