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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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關於實施關稅配額的分配方式、分配期間、分配期數、開始與截止申請分配日期、核配方法、最低與最高總分配量、參與分配資格、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等相關事項,需要財政部與相關機關進行商討後,在實施關稅配額日期之前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上。對於需要事先核配的情況,應在開始申請分配前60天進行公告。但是在公告期間,如果有國際協定有另外的約定,則需要按照協定辦理。 另外,根據關稅配額法第71條的規定,關稅配額在根據該條規定增加時,其核配方法、參與分配資格、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的收取、公告分配期間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需要由財政部與相關機關商討後公告。 以上的解釋來自於所提供的上述參考文件,並且將相關法條和實務進行解析,並且保持最新的資訊。
- 核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 履約保證金名詞
- 第七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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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