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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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貨物,其應繳之關稅得申請自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之日起屆滿一年後,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分六十期繳納,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 2.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貨物,其應繳之關稅得申請自該重大公共建設完工之日起屆滿一年後,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分六十期繳納,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 3.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如為分期興建或分期營運者,按各該期實際應繳納之關稅及各該期完工或開始營運之日期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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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民間機構進口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貨物,可以申請從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的一年起,每個月分期繳納關稅,最多可以分六十期繳納,除了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的金額不能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 2. 民間機構進口符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貨物,可以申請從該重大公共建設完工後的一年起,每個月分期繳納關稅,最多可以分六十期繳納,除了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的金額不能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 3. 民間機構根據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的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的案件,如果是分期興建或分期營運的情況,則根據每個期間實際應繳納的關稅和每個期間的完工或開始營運日期來分別計算繳納關稅的金額。 參考資料 -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經濟部關務署公告,發文日期:110年5月18日。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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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