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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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案件,逾期未繳者,依關稅法規定自繳稅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以不超過原欠繳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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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12條規定,對於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案件,若逾期未繳稅款,則依照關稅法規定,從繳稅期限屆滿的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按照欠繳稅額的大小,每天加徵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然而,滯納金的加徵金額不得超過原欠繳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舉例來說,如果某企業進口貨物並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但逾期未繳納稅款,根據上述規定,從繳款期限屆滿的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將根據欠繳稅款的金額每天加徵滯納金。假設該企業欠繳稅款為100萬元,則每天的滯納金為100萬元乘以萬分之五,即為500元。然而,根據該法條的限制,滯納金不得超過原欠繳稅款的百分之三十,換算後,該企業最終需要支付的滯納金不得超過30萬元。
- 核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滯納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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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