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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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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稅款繳清前,轉讓或變更原目的以外之用途者,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定追繳全部關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但經主辦機關核轉財政部核准轉讓合於本法所定之民間機構供其興建或經營重大公共建設者,准由受讓機構繼續分期繳納關稅。
  2. 2.前項准予繼續分期繳納之關稅,以海關原核定未到期部分為限;其已到期應納稅款,受讓機構應先一次繳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13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兩項。 第一項規定,核准分期繳納關稅的進口貨物,如果在稅款繳清前轉讓或變更用途,就會廢止分期繳納的核定,追繳全部關稅並加徵滯納金。但如果經主辦機關核轉財政部核准,將進口貨物轉讓給符合法規的民間機構,供其進行重大公共建設的興建或經營,那麼該受讓機構可以繼續進行分期繳納關稅。 第二項規定,允許繼續分期繳納的關稅僅限於海關原核定尚未到期的部分,已到期應納的稅款則必須一次性繳清。 例如,如果某民間機構獲得核准分期繳納關稅的許可,並且已經支付了部分關稅款項。後來該機構將進口貨物轉讓給另一個民間機構,並且轉讓後的用途與最初核准的用途不同。根據該規定,原核准的分期繳納關稅許可將被廢止,並且必須追繳全部關稅款項。然而,如果轉讓是經主辦機關核轉財政部核准,並符合供其進行重大公共建設的要求,那麼新受讓機構可以繼續分期繳納關稅,但僅限於海關原核定尚未到期的部分,已到期應納的稅款則必須一次性繳清。

  • 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追繳名詞
  • 滯納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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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3 條規定:「核准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稅款繳清前,轉讓或變更原目的以外之用途者,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定,追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