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13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兩項。 第一項規定,核准分期繳納關稅的進口貨物,如果在稅款繳清前轉讓或變更用途,就會廢止分期繳納的核定,追繳全部關稅並加徵滯納金。但如果經主辦機關核轉財政部核准,將進口貨物轉讓給符合法規的民間機構,供其進行重大公共建設的興建或經營,那麼該受讓機構可以繼續進行分期繳納關稅。 第二項規定,允許繼續分期繳納的關稅僅限於海關原核定尚未到期的部分,已到期應納的稅款則必須一次性繳清。 例如,如果某民間機構獲得核准分期繳納關稅的許可,並且已經支付了部分關稅款項。後來該機構將進口貨物轉讓給另一個民間機構,並且轉讓後的用途與最初核准的用途不同。根據該規定,原核准的分期繳納關稅許可將被廢止,並且必須追繳全部關稅款項。然而,如果轉讓是經主辦機關核轉財政部核准,並符合供其進行重大公共建設的要求,那麼新受讓機構可以繼續分期繳納關稅,但僅限於海關原核定尚未到期的部分,已到期應納的稅款則必須一次性繳清。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追繳名詞
- 滯納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