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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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未即時檢具前條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沒入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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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5條,如果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沒有即時檢具前一條所要求的證明文件,但能夠補正的話,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1款的規定,准許其繳納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先行放行,並限期補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海關可以沒入其保證金。 這段內容提到了《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5條。該法條允許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在沒有即時檢具所需證明文件的情況下,補正並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以實現先行放行。但在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的話,則海關有權沒收保證金。 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來支持這一解釋: 1.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這一法規是指明針對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進口貨物的關稅政策和程序的法律依據。 2. 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1款 - 這一法條規定了關稅法中有關事後稽核的規則,包括准許繳納保證金進行先行放行和限期補正的內容。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確定《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5條是基於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1款的規定,來允許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在某些情況下進行先行放行並限期補正。這一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進口貨物的流通和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順利進展。
- 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沒入名詞
- 關稅法 第 18 條條文
-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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