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6

快速跳轉
  1. 1.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由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按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但進口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補稅: 一、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已逾財政部規定年限者。 二、經主辦機關轉財政部同意,轉讓合於本法規定之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供其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者。 三、經主辦機關核轉海關查明原貨復運出口者。
  2. 2.民間機構之直接承包商因與民間機構終止承攬關係,而無前項免予補稅之情事者,由主辦機關通知海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6條的規定,對於免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在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原進口時的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在轉讓或變更用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補繳關稅,補繳金額應按照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的價格和稅率計算。然而,該條款列舉了免予補稅的情況,包括轉讓或變更用途已逾財政部規定的年限、經主辦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的轉讓給符合條款的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以及經主辦機關核轉海關查明原貨物已復運出口的情況。 例如,如果一個免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在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已超過財政部所設定的年限,根據該條款,原進口時的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需要在轉讓或變更用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補繳關稅。 參考資料: -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財政部相關法令及政策文件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6 條規定:「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由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