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6條的規定,對於免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在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原進口時的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在轉讓或變更用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補繳關稅,補繳金額應按照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的價格和稅率計算。然而,該條款列舉了免予補稅的情況,包括轉讓或變更用途已逾財政部規定的年限、經主辦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的轉讓給符合條款的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以及經主辦機關核轉海關查明原貨物已復運出口的情況。 例如,如果一個免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在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已超過財政部所設定的年限,根據該條款,原進口時的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需要在轉讓或變更用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補繳關稅。 參考資料: -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財政部相關法令及政策文件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