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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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應補繳關稅之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補繳關稅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其應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自繳稅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以不超過原欠繳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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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7條,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按規定補繳關稅,則依照關稅法第76條規定,除了要補繳關稅外,還會處以應補稅額一倍的罰鍰。若納稅義務人未按時繳納應繳的關稅,則從繳稅期限屆滿的第二天開始至稅款繳清的日期止,按照未繳稅款的每日萬分之五加徵滯納金。不過,滯納金的加徵金額不得超過欠繳稅款的百分之三十。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關稅法 第 76 條條文
-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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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