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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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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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1條是根據關稅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而制定的。這條辦法的目的是規範海關在進行事後稽核時應遵守的程序和要求。根據關稅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海關可以在進出口貨物放行之後的六個月內進行事後稽核,並可以在進出口貨物放行之後的兩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進行稽核。此外,海關在進行事後稽核時也有權要求相關機關和機構提供相關資料和文件。根據這些法規,海關可以依法調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資料以進行稽核。另外,財政部也有權修正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這些修正內容在法律上也具有拘束力。根據這些法規和解釋,海關在進行事後稽核時應該遵守相應的程序和要求,並且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的資料和文件。
- 第十三條第五項條文
- 關稅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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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