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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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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事後稽,指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以下簡稱被稽核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
  2. 2.前項場所,指被稽核人之住居所、公司所在地、營業場所、生產經營場所或貨物、相關紀錄、文件、會計帳冊、電腦資料等之存放處所。
  3. 3.第一項事後稽核查核內容包括貨名、完稅價格、離岸價格、稅則號別、數量、產地、減免關稅適用條件、保稅、沖退稅及海關配合執行管制措施之相關事項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2條是指海關在進出口貨物放行之後的兩年內,可以要求被稽核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相關的紀錄、文件、會計帳冊、電腦檔案或資料庫等,或要求其到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到其場所進行調查。被稽核人的場所可以指其住居所、公司所在地、營業場所、生產經營場所或存放有貨物、相關紀錄、文件、會計帳冊、電腦資料等的地方。事後稽核的查核內容涵蓋了貨物的貨名、完稅價格、離岸價格、稅則號別、數量、產地、減免關稅適用條件、保稅、沖退稅以及海關配合執行管制措施等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1. 關稅輸出入統一系統操作手冊(僅供內部使用):https://iea.customs.gov.tw/Home/Guidebook 2. 關稅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01 3. 海關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01

  • 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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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事後稽核,指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