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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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2條是指海關在進出口貨物放行之後的兩年內,可以要求被稽核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相關的紀錄、文件、會計帳冊、電腦檔案或資料庫等,或要求其到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到其場所進行調查。被稽核人的場所可以指其住居所、公司所在地、營業場所、生產經營場所或存放有貨物、相關紀錄、文件、會計帳冊、電腦資料等的地方。事後稽核的查核內容涵蓋了貨物的貨名、完稅價格、離岸價格、稅則號別、數量、產地、減免關稅適用條件、保稅、沖退稅以及海關配合執行管制措施等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1. 關稅輸出入統一系統操作手冊(僅供內部使用):https://iea.customs.gov.tw/Home/Guidebook 2. 關稅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01 3. 海關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01
- 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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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