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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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為篩選事後稽核案件,得於下列範圍選定之: 一、進口案件。 二、出口案件。 三、保稅案件。 四、沖退稅案件。 五、其他關稅法規規定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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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3條針對事後稽核案件的篩選範圍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海關在進行事後稽核時可以選定以下範圍的案件: 一、進口案件:指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案件。 例如,海關對進口貨物的價格、稅款等進行事後稽核,檢查是否存在虛報價格或偷漏進口稅款的情況。 二、出口案件:指與出口貨物有關的案件。 例如,海關對應出口貨物的申報價格、符合出口規定等進行事後稽核,檢查是否存在虛報價格或違反出口規定的情況。 三、保稅案件:指與保稅輸入貨物有關的案件。 例如,海關對保稅輸入貨物的進出口手續、稅款申報等進行事後稽核,檢查是否存在違規操作或偷漏稅款的情況。 四、沖退稅案件:指與稅款沖退有關的案件。 例如,海關對輸入貨物的稅款沖退申請進行事後稽核,檢查是否符合相關稅法的規定。 五、其他關稅法規規定之相關事項:指其他與關稅法規有關,但在上述範疇之外的案件。 例如,海關對關稅法規定之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事後稽核,檢查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總之,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3條明確了海關在選取事後稽核案件時的範圍,根據不同的情況和需要進行相應的篩選和稽核工作。
- 核名詞
- 關稅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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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