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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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抄錄、影印、複製被稽核人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單據、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及對進出口貨物取具貨樣、型錄或說明書等。 二、進入被稽核人之場所,調查與進出口貿易活動有關之生產、經營、貨物儲存、銷售、流向等情形。 三、詢問被稽核人之負責人、代理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並製作談話紀錄。 四、認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之貨物,得予以扣押,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付扣押收據。 五、函請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六、其他法令規定之職權。
- 2.海關對前項被稽核人所提供之文件資料,認有進一步查證之必要者,得請其提供承諾書,同意海關向金融機構調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被稽核人拒絕提供承諾書,海關應敘明案由並說明必須調查之理由,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向金融機構調取資料。
- 3.貨樣之提取、管理與發還,準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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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了海關在執行事後稽核時可以行使的職權。根據該條規定,海關可以查閱、抄錄、影印、複製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紀錄、文件、單據、會計帳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並且可以對進出口貨物取具貨樣、型錄或說明書等。此外,海關也可以進入被稽核人的場所,調查與進出口貿易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貨物儲存、銷售、流向等情形。海關可以對被稽核人的負責人、代理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并製作談話紀錄。如果海關認為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貨物,可以扣押并依法交付扣押收據。此外,海關還可以函請相關機關和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資料和其他文件。最後,根據其他法令規定,海關還具有相應的職權。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海關認為被稽核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需要進一步查證,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諾書,同意海關向金融機構調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資料。如果被稽核人拒絕提供承諾書,海關需要敘明案由並說明必須調查的理由,經財政部核准後才能向金融機構調取資料。此外,提取、管理和發還貨樣,應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和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根據上述法規,海關在執行事後稽核時具有多項職權,包括查閱、抄錄、影印、複製文件資料、進入稽核對象場所調查相關活動、詢問相關人員、認定違反法規的貨物並扣押、函請相關機關提供資料文件等。此外,如果海關認為需要進一步查證被稽核人提供的文件資料,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諾書并同意海關向金融機構調取相關資料,如果被稽核人拒絕提供承諾書,海關需要敘明案由并說明必須調查的理由,經財政部核准後才能向金融機構調取資料。最後,關於貨樣的提取、管理和發還的事項,應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 扣押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案由名詞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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