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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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當海關在進行事後稽核時,若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海關有權根據關稅法第75條的規定對其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并通知被稽核人在特定期限內配合辦理;若在期限內未配合辦理,則可以按次進行處罰。 根據資料顯示,根據關稅法第75條之規定,被稽核人拒絕或規避稽核行為,包括拒絕提供稽核所需之文件或資料、不到場配合調查等情況,海關可以根據情節對其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並未詳細說明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的行為界定或具體範例。
- 核名詞
- 第七十五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關稅法 第 7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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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