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6

快速跳轉

海關執行事後稽時,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當海關在進行事後稽核時,若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海關有權根據關稅法第75條的規定對其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并通知被稽核人在特定期限內配合辦理;若在期限內未配合辦理,則可以按次進行處罰。 根據資料顯示,根據關稅法第75條之規定,被稽核人拒絕或規避稽核行為,包括拒絕提供稽核所需之文件或資料、不到場配合調查等情況,海關可以根據情節對其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並未詳細說明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的行為界定或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七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