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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責人員不符合前條第三項各款資格者,其專責人員職務當然解除。
  2. 專責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致貨物有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而短少,者應將其調離專責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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