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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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責人員不符合前條第三項各款資格者,其專責人員職務當然解除。
- 2.專責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致貨物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而短少,業者應將其調離專責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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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1. 如果專責人員不符合前條第三項各款資格,業者應解除其專責人員職務。 2. 如果專責人員未按照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導致貨物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而短少,業者應調離專責人員職務。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最新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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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