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海關得不派員常駐。但於實施初期海關得派員輔導。
- 2.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二名以上之專責人員(含一名主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海關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專責人員名單應送海關備查,如有異動時,應自其異動之翌日起七日內向海關報備。
- 3.專責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含同等學力資格)。 二、通過由海關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專業訓練,並取得證書。 三、最近五年內無走私違法紀錄。
- 4.專責人員每年應接受由海關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在職進修講習,全年累積受訓時數不得低於八小時。但當年度通過專業訓練並取得證書之新任專責人員,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如下: 1. 當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的業者,海關可以不派員常駐在該站。然而,在實施初期,海關可以派員輔導業者。 以最新版本的《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並沒有提供特定的範例與參考資料來說明此項規定的應用。 2. 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的業者,應該指派至少兩名專責人員(其中一名是主管)來處理自主管理的事項,海關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稽核。專責人員的名單應該在每年的一月底前提交給海關備查,在專責人員有變動時,應該在變動生效的隔日起七日內向海關報備。 同樣地,最新版本的《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並未提供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3. 專責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 具備國內或國外高中或高職以上的學歷(包括同等學力)。 - 通過海關或經海關審查所舉辦的民間機構專業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 在最近五年內沒有走私違法的紀錄。 具體說明:專責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學歷背景,通過由海關或民間機構舉辦的專業訓練並獲得證書,同時在最近的五年內沒有走私違法的紀錄。 4. 專責人員每年應該接受海關或經海關審查通過的民間機構所舉辦的在職進修講習,全年參加講習的時數不得低於八個小時。 參考資料:《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 核名詞
- 業名詞
- 稽名詞
- 翌日名詞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