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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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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向海關辦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海關指定之者,具備第六條規定條件,得向海關申請或由海關依職權准實施自主管理。
  2. 2.前項經海關指定之業者,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已經向海關辦理登記並具備相關條件的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及經海關指定的業者,可以向海關申請或由海關依職權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同時,這些經海關指定的業者應當在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在行政院公報上。具體來說,已經獲得自主管理認定的業者可以自行處理進出貨物的相關事務,而不需要受到海關的監管。這樣可以促進貨物的更有效運作和管理。例如,一家經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業者已經獲得自主管理認定,該業者可以自行處理進出貨物的相關手續,如報關、稅捐繳納等,並且不需要海關現場的監管和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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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已向海關辦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具備第六條規定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