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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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已經向海關辦理登記並具備相關條件的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及經海關指定的業者,可以向海關申請或由海關依職權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同時,這些經海關指定的業者應當在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在行政院公報上。具體來說,已經獲得自主管理認定的業者可以自行處理進出貨物的相關事務,而不需要受到海關的監管。這樣可以促進貨物的更有效運作和管理。例如,一家經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業者已經獲得自主管理認定,該業者可以自行處理進出貨物的相關手續,如報關、稅捐繳納等,並且不需要海關現場的監管和核准。
- 業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依職權名詞
- 核名詞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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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