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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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關務有關法令處理業務。 二、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對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站(棧)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但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之裸裝貨物者,不在此限。 三、大門警衛室設有電腦並採連線控管貨物進出,且可提供海關線上查核。但保稅工廠附設之自用保稅倉庫,不在此限。 四、大門及依法令應設置監控系統區域,須設置具備二十四小時連續攝錄及供稽核關員線上監看等功能之監控系統,並應維持監控系統正常運作。監控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以供海關查核;必要時,應依海關通知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五、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 六、連續滿三年所存儲之貨櫃(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且所屬員工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走私違法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一)新申請設立登記之自用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或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 (二)具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之倉儲業者新申請設立登記之保稅倉庫。 (三)港口機場管制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 (四)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於其設置場域內新申請設立登記之保稅倉庫。
- 2.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申請或經海關指定自主管理,除應具備前項各款規定之條件外,並應設有獨立之警衛部門,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站(棧)之查對、門禁管制及貨站(棧)巡邏,警衛人員應著制服,以資識別。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之進出口貨棧,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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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業者在申請或經海關指定自主管理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已設備有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能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關務相關法令處理業務。 2. 業者應擁有完善的制度,能正常運作並有良好的管理,對於貨櫃(物)的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站等都需要有完整的電腦控管作業流程。但對於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的裸裝貨物的業者則不在此限。 3. 大門警衛室需要設置有電腦並能進行連線控管貨物進出,同時能提供海關線上查核。但附設在保稅工廠內的自用保稅倉庫則不在此限。 4. 大門及應設置監控系統區域並具備二十四小時連續攝錄及供稽核關員線上監看等功能的監控系統。監控錄影檔案應至少存檔三十日,必要時可依海關通知延長至九十日以上。除非是存儲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的業者,否則需要經海關核准才可免設置監控系統。 5. 業者不得積欠已確定的稅額、罰鍰,或需提供相當擔保。 6. 連續三年內所存儲的貨物櫃(物)不得有私運或嚴重失竊的紀錄,且所屬員工不得利用職務從事走私違法行為。但以下情形之一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 新申請設立登記的自用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或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的保稅倉庫。 - 具有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的倉儲業者新申請設立登記的保稅倉庫。 - 設立未滿三年的港口機場管制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園區之倉儲業。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稅總局,「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最近修訂日期:2019年12月27日。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稽名詞
- 罰鍰名詞
- 擔保名詞
- 期間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認證名詞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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