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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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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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一條,此辦法是根據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訂定的。這意味著該辦法是針對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訂定的規定進行制定。根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一條,集散站業者經海關核准、具備相關條件後,可以自行管理集散站的運作。
- 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關稅法 第 2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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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