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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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之自主管理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一、巡視倉庫。 二、啟閉倉庫門鎖,並記錄作業起訖時間。 三、點驗貨物進倉。 四、查報短裝、溢裝或破損貨物。 五、監視保稅貨物加註或更正貨物標記、箱號。 六、監視貨主辦理保稅貨物公證、抽取貨樣或看樣。 七、監視保稅貨物辦理重整。 八、查核、登記扣存或沒入貨物。 九、核實簽證逾期貨物或聲明放棄貨物之文件。 十、核實簽證已列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之文件。 十一、點驗保稅貨物出倉。 十二、使用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加封、解封及核銷規費證作業。 十三、監視出倉進口食品加貼中文標示作業。 十四、監視保稅貨物銷毀、破壞作業。 十五、監視倉庫地腳品完稅提領出倉。 十六、辦理准單、核准文件或放行附帶條件所指示之海關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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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保稅倉庫的自主管理事項包括巡視倉庫、啟閉倉庫門鎖、點驗貨物進倉、查報短卸、溢卸貨物、短裝、溢裝或破損貨物的填報、監視加註或更正貨物標記、箱號、看樣、取樣及公證之監視、監視保稅貨物辦理重整、查對、登記扣存或沒入貨物、查對與登記逾期貨物或聲明放棄貨物、已列入拍賣清單貨物之查對、保稅貨物出倉、使用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加封、核銷作業、出倉進口食品加貼中文標示作業、保稅貨物銷毀、破壞作業、登載存貨簿冊及按月印製替代存貨簿冊之報表、各種有關報表文件之編製、核對簽證、造送、登記、整理、歸檔及保管等工作、報告違章異常案件、倉庫地腳品完稅提領出倉,以及其他經海關核發准單所指示及依關務法規有關規定應辦理的事項。 根據《財政部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倉庫地腳品是指提領出保稅倉庫的貨物,經檢驗徵稅後,付清稅款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可以提領的貨物。 以上提供的參考資料與《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8條相關,可以用來解釋該法條中所列舉的各項自主管理事項。
- 記錄名詞
- 業名詞
- 公證名詞
- 核名詞
- 沒入名詞
- 逾名詞
- 拍賣名詞
- 規費名詞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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