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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稅倉庫之自主管理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一、巡視倉庫。 二、啟閉倉庫門鎖,並記錄起訖時間。 三、點驗貨物進倉。 四、查報短裝、溢裝或破損貨物。 五、監視保稅貨物加註或更正貨物標記、箱號。 六、監視貨主辦理保稅貨物公證、抽取貨樣或看樣。 七、監視保稅貨物辦理重整。 八、查、登記扣存或沒入貨物。 九、核實簽證期貨物或聲明放棄貨物之文件。 十、核實簽證已列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之文件。 十一、點驗保稅貨物出倉。 十二、使用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加封、解封及核銷規費證作業。 十三、監視出倉進口食品加貼中文標示作業。 十四、監視保稅貨物銷毀、破壞作業。 十五、監視倉庫地腳品完稅提領出倉。 十六、辦理准單、核准文件或放行附帶條件所指示之海關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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