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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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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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條,此辦法是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所訂定的。 依據最新資料,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於1991年通過,並於1992年正式實施。該條例旨在促進自由貿易港區的發展,提供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吸引國內外企業投資。根據該條例第17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向海關通報貨物的進出情況,並依照相應的規定進行通關作業。此外,該條例還規定了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的違規行為和相應的處罰措施。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第17條第1至3項規定了自由港區事業的通報和通關程序。根據擅議書的援引,前述規定要求自由港區事業在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時,必須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方得以進出自由港區。另外,自由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時,則需按照相應的貨物輸出入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此外,自由港區事業於發貨前向海關通報後,其貨物可以在區內進行交易和自由流通。 綜合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出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條是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訂定的,該條例主要規定了自由港區事業的通報和通關程序。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法規
- 第十七條第六項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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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