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2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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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由港區事業進儲國外整裝貨櫃貨物,符合下列條件者,除菸、酒與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農、漁及畜產品外,得逐案向海關申請免拆櫃進倉,以原貨櫃存儲於該事業之露天處所儲位: 一、成立一年以上。 二、申請前一年內,依本條例核處罰鍰未逾三次且未經停止進儲貨物。 三、整櫃貨物貨名相同,並提供裝箱單或裝櫃明細表。 四、自由港區事業營運面積劃有露天處所儲位,且設有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之監控系統,其監控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必要時,應依海關通知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 五、貨櫃存儲自由港區事業期間應以自備封條或海關封條加封。 六、自由港區事業應於帳冊登載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及儲位,並備註原進倉貨櫃不拆櫃存儲。 七、整裝貨櫃貨物進儲前,應於貨櫃集散站完成通報程序。
- 2.依前項規定存儲貨物後,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通報,有虛報、不實情事或私運行為者,自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免拆櫃進倉。
- 3.第一項存儲貨櫃,於存儲期間不得開啟。但自由港區事業有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在櫃內貨物不分批進出自由港區事業之前提下,開啟或更換貨櫃,並設置封條加封解封紀錄簿,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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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4-1 條,針對這項規定進行逐條解釋如下: 第一項:根據該條,自由港區事業如果符合以下條件,除了菸、酒以及未經經濟部公告核准的大陸農、漁、畜產品外,可以向海關申請免拆櫃進倉,而是將原貨櫃存放於自由港區事業的露天儲位中: 1. 成立一年以上。 2. 在申請前一年內,未經逾三次本條例的罰鍰處罰且未被停止進儲貨物。 3. 所有整櫃貨物的貨名相同,並提供裝箱單或裝櫃明細表。 4. 自由港區事業有劃設露天儲位的營運面積,並設有24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的監視系統。錄影紀錄需要保留至少30天,必要時應根據海關的通知延長存檔至90天以上。 5. 在貨櫃存儲期間,貨櫃應以自備封條或海關封條加以封條。 6. 自由港區事業應於帳冊上登載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和儲位,同時備註該貨櫃存放時不需拆櫃。 7. 在整裝貨櫃進儲之前,應在貨櫃集散站完成通報程序。 第二項:根據該項,如果在存儲貨物後,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通報的內容有虛報、不實情事或私運行為,則在處分之日起的一年內,不得再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申請免拆櫃進倉。 第三項:根據該項,存儲貨櫃期間不得開啟,但如果自由港區事業有特殊情況,可以經由海關核准,在不拆開貨櫃或只拆換貨櫃的情況下進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設立封條加封啟封紀錄簿,以供查核。 參考資料: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4-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960071&FLNO=24-1)
- 業名詞
- 核名詞
- 罰鍰名詞
- 逾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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