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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港區貨棧應辦理貨物控管事項如下: 一、卸存港區貨棧之國外貨物,港區貨棧對進口艙單,點收貨物並確定儲位後,向海關傳輸進倉資料訊息。 二、課稅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運入港區,港區貨棧點收貨物並確定儲位後,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訊息,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自由港區事業提領貨物。 三、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運入自由港區貨棧,港區貨棧憑海關放行通知訊息點收貨物,並供自由港區事業提領貨物。 四、自由港區事業出口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港區貨棧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憑以進行後續裝併櫃(盤)及裝船(機)作業;需運出區出口者,另簽發運送單加封出區。 五、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港區貨棧於點收貨物進儲後,傳輸進倉資料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憑以簽發運送單出區;其有加封必要者依海關規定辦理。 六、自由港區事業運往課稅區、保稅區貨物,港區貨棧於點收貨物進儲後,傳輸進倉資料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憑以簽發運送單出區;其有加封必要者依海關規定辦理。 七、自由港區事業經核准按月彙報之貨物,得不進儲港區貨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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