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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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港區貨棧應辦理貨物控管事項如下: 一、卸存港區貨棧之國外貨物,港區貨棧核對進口艙單,點收貨物並確定儲位後,向海關傳輸進倉資料訊息。 二、課稅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運入港區,港區貨棧點收貨物並確定儲位後,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訊息,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俾自由港區事業提領貨物。 三、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運入自由港區貨棧,港區貨棧憑海關放行通知訊息點收貨物,並供自由港區事業提領貨物。 四、自由港區事業出口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港區貨棧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憑以進行後續裝併櫃(盤)及裝船(機)作業;需運出區出口者,另簽發運送單加封出區。 五、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港區貨棧於點收貨物進儲後,傳輸進倉資料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憑以簽發運送單出區;其有加封必要者依海關規定辦理。 六、自由港區事業運往課稅區、保稅區貨物,港區貨棧於點收貨物進儲後,傳輸進倉資料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憑以簽發運送單出區;其有加封必要者依海關規定辦理。 七、自由港區事業經核准按月彙報之貨物,得不進儲港區貨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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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港區貨棧需要執行以下貨物控管事項: 1. 卸存港區貨棧國外貨物的程序:當國外貨物卸存進入港區貨棧時,港區貨棧應該核對進口艙單、點收貨物並確定儲位,然後向海關傳送進倉資料訊息。 2. 課稅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運入港區的程序:當貨物從課稅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進入港區時,港區貨棧應該點收貨物並確定儲位,然後傳送出口貨物進倉證明訊息,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以供自由港區事業提領貨物。 3. 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運入港區貨棧的程序:當貨物從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自由港區進入港區貨棧時,港區貨棧應該憑海關放行通知訊息點收貨物,並供自由港區事業提領貨物。 4. 自由港區事業出口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的程序:自由港區事業將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港區貨棧應該傳送出口貨物進倉證明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根據通知,港區貨棧可以進行後續的裝併櫃(盤)及裝船(機)作業;如果貨物需要運出區域出口,還需簽發運送單並加封處理。 5. 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的程序:如果自由港區事業將貨物運送到其他自由港區,港區貨棧在點收貨物並確定儲位後,應該向海關傳送進倉資料訊息,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以便簽發運送單出區。如有必要,根據海關的規定,還需要進行貨物加封處理。 6. 自由港區事業運往課稅區、保稅區貨物的程序:自由港區事業將貨物運送到課稅區或保稅區時,港區貨棧應該在點收貨物並確定儲位後,傳送進倉資料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以便簽發運送單出區。如有必要,根據海關的規定,還需要進行貨物加封處理。 7.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辦法,自由港區事業已經按月彙報的貨物可以不進儲港區貨棧。 以上是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進行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依據是最新的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 俾名詞
- 保稅區名詞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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