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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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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港區門哨單位應辦理貨物控管事項如下: 一、海運進口貨櫃(物)卸船或由區外進儲自由港區者,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對海關核發之特別准單訊息或轉運准單訊息,驗明與貨櫃(物)標誌、號碼及封條完整無訛後,辦理貨櫃(物)進區,並傳輸貨櫃動態至貨櫃動態資料庫。 二、空運進口貨物卸機或由區外進儲自由港區者,港區門哨單位憑海關核發之特別准單或轉運准單訊息,驗明運送單與保稅運貨工具或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及封條完整無訛後,辦理貨物進區。 三、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運入自由港區,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核對保稅運貨工具或物流中心自營車隊或契約車隊、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及封條完整無訛後進區。 四、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其他自由港區之貨物完成報關放行運入自由港區,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核對保稅運貨工具或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封條完整無訛及放行訊息進區;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之貨物,得運入自由港區辦理通關,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核對無訛後進區。 五、課稅區、自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貨物運入自由港區,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核對無訛後進區。 六、自由港區出口貨物經由區外裝船(機)出口者,港區門哨單位憑港區貨棧簽發之運送單核對放行訊息出區。 七、自由港區運往其他自由港區、保稅區、課稅區貨物,港區門哨單位憑港區貨棧簽發之運送單核對相關放行訊息出區。 八、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因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之進出區依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辦理。其他特殊情形之進出區,港區門哨單位憑海關簽發之核准文件辦理。 九、空貨櫃進出自由港區,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出進站,並由運送人開啟空貨櫃接受警衛人員檢查。 十、有關貨櫃及貨物進出之動態訊息,港區門哨單位應即時登錄於港區貨物控管系統,並可提供海關線上查核;相關電腦紀錄及單證應保管一年。 十一、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或機器、設備因急需出區修理者,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辦理入出區,其於運抵港區門哨時,經抽驗機制篩選必須抽核者,由門哨人員留置,並通知海關辦理抽核。
  2. 2.港區管理機關配合前項第十一款作業,應提供海關辦理抽核之適當場所、設備,及於電子資料自動比對驗證及傳輸系統上執行線上注檢與列印運送單證、報表等機制設施,以查核貨物運送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6 條》,港區門哨單位負責處理以下貨物控管事項: 1. 海運進口貨櫃(物)卸船或由區外進儲自由港區的情況:港區門哨單位需要核對運送單、海關核發的特別准單訊息或轉運准單訊息,以確認貨櫃(物)的標誌、號碼和封條是否完整無誤,然後辦理貨櫃(物)進區手續,并將相關貨櫃動態資訊傳輸至貨櫃動態資料庫。 2. 空運進口貨物卸機或由區外進儲自由港區的情況:港區門哨單位需要核對運送單和保稅運貨工具或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的標誌和封條是否完整無誤,然後辦理貨物進區手續。 3. 保稅倉庫、物流中心運入自由港區的貨物:港區門哨單位需要核對運送單和保稅運貨工具或物流中心自營車隊或契約車隊、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的標誌和封條是否完整無誤,然後辦理進區手續。 4. 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其他自由港區的貨物完成報關放行運入自由港區的情況:港區門哨單位需要核對運送單和保稅運貨工具或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的標誌、封條是否完整無誤,并核對放行訊息,然後辦理進區手續。對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的貨物,根據運送單核對無誤即可辦理進區手續。 5. 課稅區、自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運入自由港區的貨物:港區門哨單位需要核對運送單,然後辦理進區手續。 6. 自由港區出口貨物經由區外裝船(機)出口的情況:港區門哨單位需要核對港區貨棧簽發的運送單,然後辦理出區手續。 7. 自由港區運往其他自由港區、保稅區、課稅區的貨物:港區門哨單位需要核對港區貨棧簽發的運送單,然後辦理出區手續。 8.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因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等情況的進出區:根據第五款和第七款的規定辦理出、進區手續。在其他特殊情況下的進出區,港區門哨單位需要憑海關簽發的核准文件辦理手續。 9. 空貨櫃進出自由港區的情況: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辦理出、進站手續,并由運送人開啟空貨櫃接受警衛人員檢查。 10. 貨櫃和貨物的進出動態訊息,港區門哨單位應立即登錄在港區貨物控管系統中,并提供海關進行線上注檢、列印運送單證、報表等相關資訊。相關電腦紀錄和單證應保管一年。 11. 自由港區事業每月彙報急需出區修理的貨物或機器、設備情况,港區門哨單位需要憑運送單辦理出、進區手續。当货物抵达港區门哨时,根据抽驗机制进行筛选,必须抽核的货物由门哨人员保留,并通知海关进行抽核。 此外,港區管理機關應配合第十一款的作業,提供海關進行抽核的適當場所、設備,并在電子資料自動比對驗證及傳輸系統上執行線上注檢與列印運送單證、報表等機制設施,以查核貨物運送情况。 以上解釋來自: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財政部法規查詢系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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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港區門哨單位應辦理貨物控管事項如下: 一、海運進口貨櫃(物)卸船或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