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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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規定,海關在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反該條例情事或自主管理事項需要進行查核時,可以隨時派員查核(驗)貨物及相關文件、帳冊、單據、信件、電腦檔案等資料。被查核人應予配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必要時,海關還可以提取貨樣、型錄或說明書等。 在執行查核時,海關應穿制服或出示足以證明其身份的憑證,並告知被查核人。在海關執行查核時,應該將過程作成書面紀錄,並交給場上的相關人士閱覽。其中一人應與海關代表一同簽名或蓋章,如果有人無法簽名或拒絕簽名,則應在紀錄中註明原因。海關在查核(驗)貨物或提取貨樣時,可以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關稅法第二十三條
- 核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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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