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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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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或就自主管理事項認有進行查之必要者,得隨時派員查核(驗)貨物及其相關文件、帳冊、單據、信件、電腦檔案等資料,被查核人應予配合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型錄或說明書等。
  2. 2.海關實施查核時應著制服或提示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憑證,並應告知被查核人。海關執行查核應將經過情形作成書面紀錄交在場關係人閱覽後,由其中之一人會同海關一同簽名或蓋章;如有不能簽名蓋章或拒絕簽名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海關查核(驗)貨物或提取貨樣準用關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規定,海關在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反該條例情事或自主管理事項需要進行查核時,可以隨時派員查核(驗)貨物及相關文件、帳冊、單據、信件、電腦檔案等資料。被查核人應予配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必要時,海關還可以提取貨樣、型錄或說明書等。 在執行查核時,海關應穿制服或出示足以證明其身份的憑證,並告知被查核人。在海關執行查核時,應該將過程作成書面紀錄,並交給場上的相關人士閱覽。其中一人應與海關代表一同簽名或蓋章,如果有人無法簽名或拒絕簽名,則應在紀錄中註明原因。海關在查核(驗)貨物或提取貨樣時,可以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關稅法第二十三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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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或就自主管理事項認有進行查核之必要者,得隨時派員查核(驗)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