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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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有關貨物控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對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廠(場)區,設有一套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相關電腦紀錄及單證保管三年。 二、設門禁管制,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廠(場)區之查對。 三、遇有下列情事應即通報海關: (一)貨櫃(物)失竊或調包者。 (二)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或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所載不符,或電子(紙)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三)運送單經塗改者。 (四)發現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五)貨櫃(物)逾時進區或逾時未進區者。 (六)發現進出倉貨物與原申報之貨名不符者。 (七)發現不得進儲之貨物。 (八)存倉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者。 (九)存倉貨物查核或盤點,發現與帳面結存數不符者。 (十)發現貨物原產地標示明顯不符者。 (十一)發現監控系統或監控錄影檔案存檔異常者。 (十二)其他違規、違章及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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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在貨物控管方面需要辦理以下事項: 1. 設置完整的電腦控管作業,對貨櫃(物)的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以及進出廠(場)區進行記錄,并保存相關的電腦紀錄和單證文件,保存期限為三年。 2. 實施門禁管理,負責對貨櫃(物)進出廠(場)區進行查對。 3.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通報海關: (一)貨櫃(物)失竊或被調包。 (二)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變造之嫌,或者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上所載不符,或者電子(紙)封條讀取比對異常。 (三)運送單經塗改。 (四)發現貨櫃(物)內有夾藏或夾層情況。 (五)貨櫃(物)逾時進入區域或逾時未進入區域。 (六)發現進出倉貨物與原申報的貨名不符。 (七)發現進入存倉區的貨物屬於禁止進儲的貨物。 (八)存倉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自然災害而損毀。 (九)對存倉貨物進行核對或盤點時,發現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 (十)發現貨物的原產地標示明顯不符。 (十一)發生其他違規、違章或者異常情況。 根據以上解釋,自由港區事業應該要建立適當的電腦系統來管理貨物,同時加強門禁措施以保護貨櫃(物)的安全。此外,當出現違規、違章或者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報海關。例如,如果發現貨物遭到損毀、封條有疑點或者貨物名稱不符等情況,都應該立即通報相關部門。這些措施旨在維護自由港區的貨物管理秩序,保護貨物的安全和正確運輸。整體而言,此法條旨在確保自由港區事業能夠有效地進行貨物控管工作。
- 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業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所載名詞
- 逾名詞
- 核名詞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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