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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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其申請更正項目及理由未臻具體者,海關得不准予更正。
- 2.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檢附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後補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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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如下: 1.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其申請更正事項(貨物名稱、規格、產地、數量、重量等)及理由未臻具體者,海關得不准予更正。 根據這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在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時,必須具體說明更正的事項(例如貨物名稱、規格、產地、數量、重量等)以及相關理由。如果這些申請更正的事項及理由沒有具體說明,海關有權不准予更正。 2. 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檢附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後補送。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在貨物放行前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但由於正當理由無法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則可以在事後補送。也就是說,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可以在後續補交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2019年4月16日修訂)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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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