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海關監管編號。 二、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賣方國家代碼或海關監管編號。 三、報單類別代號或名稱。 四、收單關別。 五、生產國別。 六、提單號數。 七、貨物存放處所。 八、起運口岸及代碼。 九、標記及貨櫃號碼。 十、報單號碼、進口日期、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十一、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幣別或應加應減費用。 十二、起岸價格。 十三、貨物名稱、商標(牌名)、規格或成分。 十四、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十五、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十六、單價或完稅價格。 十七、納稅辦法。 十八、保稅料號。 十九、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二十、其他申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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