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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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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海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6條,進口報單可以申請更正的項目如下: 1. 納稅義務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海關監管編號。 2. 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賣方國家代碼或海關監管編號。 3. 報單類別代號或名稱。 4. 收單關別。 5. 生產國別。 6. 提單號數。 7. 貨物存放處所。 8. 起運口岸及代碼。 9. 標記及貨櫃號碼。 10. 報單號碼、進口日期、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11. 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幣別或應加應減費用。 12. 起岸價格。 13. 貨名、牌名、規格或成分。 14. 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15. 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16. 單價、完稅價格。 17. 納稅辦法。 18. 保稅料號。 19. 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20. 其他的申報事項。 相關參考資料: - 《海關動態法規資訊網》 https://taieol.tw/home/home01.aspx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翌日名詞
  • 名詞
  • 查核屬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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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