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出口報單離岸價格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其整份報單變動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但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不受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限制: (一)持有簽證機關核准之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 (二)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出口報單資料有誤或營業人申請更正零稅率銷售額等,經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更正出口報單,而持有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涉及沖退原料稅。 二、貨物出口後遭拒付貨款或品質不良被索賠。 三、貨物輸出人申請將匯率之適用日期由報關日修改為實際出貨日。 四、按免簽審文件通關放行,事後持簽證機關之輸出許可證申請。 五、因修改出口報單貨物價格致變動輸出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9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該條第一項規定了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在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的情形和申請更正的期限。除非符合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申請更正的期限是在六個月內。逾期未申請更正的情況將不予受理。 a. 持有簽證機關核准的"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 b. 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出口報單資料有誤或營業人申請更正零稅率銷售額等,並持有稅捐稽徵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c. 情況特殊且能檢具證明文件,經海關查核屬實。 2. 該條第二項規定了計算六個月期限的方法。如果申請人曾申請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沖退原料稅用聯,計算期限是從海關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沖退原料稅用聯的翌日開始算起。如果申請人未申請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沖退原料稅用聯,計算期限是從出口放行的翌日開始算起。 根據這些資料,可以了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9條對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的要求和期限。並且可以確認在特定情況下,申請人有六個月的時間來申請更正。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 可證名詞
- 稽名詞
- 業名詞
- 零稅率名詞
- 適名詞
- 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