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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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優質企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一、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 二、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海關評定為優級之保稅工廠或經核准自行點驗之科學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事業。 三、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五千萬美元以上,且各該年度均無虧損。 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
- 2.優質企業兼有保稅廠及非保稅廠,且各廠之統一編號相同,具備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第三款及第四款條件者,亦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 3.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應檢附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一份及最近三年各年度營業額資料,向海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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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 條是關於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的條款。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優質企業可以進行申請: 1. 企業必須經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等相關規定許可設立。 2. 企業必須成立五年以上,並且最近三年的每年營業額要達到一定的金額。具體而言,營業額可以是每年超過新台幣五億元以上,或者是最近三年每年超過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且經海關評定為優級之保稅工廠或經核准自行點驗之科學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事業。 3. 企業最近三年的進出口實績總額需要達到五千萬美元以上,並且每年都無虧損。 4. 企業最近三年內不能有重大違章紀錄。 另外,如果一個企業既是保稅廠又是非保稅廠,且兩個廠的統一編號相同,且同樣符合第一款、第二款前段、第三款和第四款的條件,也可以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的企業,在向海關提出申請時,需要檢附與工廠登記相關的證明文件一份,以及最近三年各年度的營業額資料。 參考資料:台灣財政部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業名詞
- 具結名詞
- 擔保名詞
- 工廠管理輔導法法規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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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