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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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提供的稅費擔保可以使用以下方式: 1. 現金 2. 政府發行的公債 3. 銀行的定期存單 4. 信用合作社的定期存單 5. 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6. 授信機構提供的保證 7. 經財政部核准的其他財產,具有易於變價、保管及無產權糾紛的特點。 第2項規定,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所提供的擔保,應依法在海關設定抵押權或質權。 以上資料可參考最新修訂的《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擔保名詞
- 核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質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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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