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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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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之稅費擔保,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之公債。 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六、授信機構之保證。 七、其他經財政部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質權於海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提供的稅費擔保可以使用以下方式: 1. 現金 2. 政府發行的公債 3. 銀行的定期存單 4. 信用合作社的定期存單 5. 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6. 授信機構提供的保證 7. 經財政部核准的其他財產,具有易於變價、保管及無產權糾紛的特點。 第2項規定,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所提供的擔保,應依法在海關設定抵押權或質權。 以上資料可參考最新修訂的《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擔保名詞
  • 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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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之稅費擔保,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之公債。 三、銀行定期存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