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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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提出: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及聯絡人資料。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民間團體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三年各該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發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
- 2.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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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申請成為一般優質企業所需檢具的文件。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申請人需要向海關提出申請書,其中應載明申請人的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以及聯絡人資料。此外,申請人還需提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民間團體出具的申請人近三年的進出口實績證明,或是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的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 根據此條款,除非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否則前述文件應以電子方式傳輸給海關。 【範例】 舉例來說,一家企業想要申請成為一般優質企業,他們需要填寫一份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提供公司的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以及聯絡人的資料。同時,他們還需要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任的機關、民間團體取得最近三年的進出口實績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的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最後,這些文件應以電子方式傳輸給海關審查。 參考資料: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經濟部網站)
- 業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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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