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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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應自受理申請一般優質企業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資格認證;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 2.一般優質企業每三年應檢具前條規定文件向原核准海關申請校正。
- 3.依前項提出申請者,如經具結符合第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者,海關就該二款得免予查核。
- 4.一般優質企業之公司或商業名稱變更時,應於辦妥變更登記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報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內容,在《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8條中,包含了以下幾項規定: 1. 海關應自受理申請一般優質企業後的第二天開始,需在一個月內完成對該企業的資格認證。若有必要延長審核時間,則海關可以進行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只能一次,且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企業在申請優質企業認證後的第5天,海關通知他們需要上交一些額外的文件,那麼這家企業就有一個月的時間來提供所需文件,除非另外通知說可以延長時間。 2. 一般優質企業每三年應提供相關文件向核准其的原海關重新申請校正。 範例:假設某企業在2019年獲得了優質企業認證,在2022年時,該企業需要重新提供相關文件以向核准其認證的原海關重新申請校正。 3. 若申請人被認定符合第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則海關對於該企業的申請文件免予查核。 範例:假設某企業在根據第6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具結後,海關可以不再對該企業的申請文件進一步核查。 4. 當一般優質企業的公司或商業名稱發生變更時,應在辦理變更登記的翌日起的十五天內,檢附相關證件影本向海關報備。 範例:例如某企業在2021年6月1日完成了公司名稱的變更,則該企業需要在6月2日起的十五天內向海關提交相關的變更證件影本。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上是對第8條的逐條釋義,並根據最新的法規相關進行解釋。
- 認證名詞
- 核名詞
- 具結名詞
- 第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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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