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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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於一般優質企業之進、出口貨物,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較低之抽驗比率;進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簡易查驗之規定;出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改為免驗。但最近三年有重大違章紀錄者,不適用之。 二、進口貨物經提供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者,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但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不適用之。 三、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得申請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 四、國貨復運進口報單通關時,得書面申請具結先予放行,事後核銷原出口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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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9條,海關對於一般優質企業的進出口貨物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措施: 一、抽驗比率:海關對進口貨物進行抽驗時,優質企業可以享受較低的抽驗比率;對於抽中查驗的進口貨物,可以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中簡易查驗的規定;而對於抽中查驗的出口貨物,可以改為免驗。但如果該企業在最近三年內有重大違章紀錄的話,則不適用這項優惠措施。 二、稅費繳納:優質企業在提供稅費擔保之後,可以先予放行進口貨物,然後按月彙總繳納稅費。但對於需要按照關稅法第18條的規定先行繳納保證金進行驗放的案件,不適用這項優惠措施。 三、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的優質企業可以申請核准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 四、國貨復運進口報單核銷:優質企業在國貨復運進口報單通關時,可以書面申請先予放行,然後事後核銷原出口報單。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ww.customs.gov.tw/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法規
- 擔保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具結名詞
- 關稅法 第 18 條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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