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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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除須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供應鏈個別業者之條件外,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如下: 一、證明具債務償付能力或最近三年無債信不良紀錄。但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且設立未滿三年者,其無債信不良紀錄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但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且設立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三、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 五、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六、配置二名以上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負責該業者供應鏈安全有關作業,專責人員須經海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辦理優質企業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課程訓練合格。
- 2.前項申請人具有兩種以上業別者,應就所有業別同時提出申請。
- 3.第一項申請人出具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核發之驗證合格證書,經海關審查後,得就第一項第四款符合項目部分免予驗證。但申請人國外分支機構所取得者,不適用之。
- 4.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及前項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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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0條,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債務償付能力或最近三年無債信不良紀錄,並且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或已提供相當擔保。 例子:申請人可以提供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以證明具債務償付能力。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 例子:申請人可以提供相關機關出具的違章紀錄查詢結果,證明在過去三年內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記錄。 三、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例子:申請人可以提供公司內部資訊系統的操作手冊以及系統生成的相關報告作為證明。 四、符合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 例子:根據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的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申請人需要符合相關標準。 五、配置二名以上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且必須經過海關或認可的機關辦理優質企業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課程訓練合格。 例子:申請人需要提供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的培訓證書作為證明。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申請人可以提供國內外安全認證機構核發的驗證合格證書,經海關審查后,可以免予驗證部分符合項目。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4項,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以及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例子: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以及國內外安全認證機構的相關資料可以在財政部關務署的網站或公報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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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