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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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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設立,或依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設立並依民用航空法向航空警察局申請為保安控管人。 三、最近三年無因託運危險物品或行為有影響供應鏈安全之虞,經依航業法民用航空法處罰之紀錄。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9條,想要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承攬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符合第10條第1項所定的條件。 2. 依據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的設立規定成立,並向航空警察局申請成為保安控管人。 3. 在最近的三年內,沒有因為託運危險物品或行為對供應鏈安全有影響而受到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的處罰記錄。但如果承攬業設立未滿三年,則以實際經營的期間來判定。 例如,如果一家航空貨運承攬業已經符合第10條的條件,依照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的規定向航空警察局申請成為保安控管人,並且在過去的三年內沒有因託運危險物品或行為而受到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的處罰記錄,那麼他們就可以檢具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以上回答是基於所提供的資料進行釋義,以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9條為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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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承攬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