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 1.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檢具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供應鏈個別業者之文件,及下列基本文件向海關提出: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及聯絡人資料。 二、申請認證之自我評估表。 三、檢附足資證明債務償付能力之最近三年財務報表或最近三年無債信不良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 2.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1條,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以及聯絡人資料。 2. 自我評估表:用於申請認證的自我評估表格,評估企業的安全狀況。 3. 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或無債信不良紀錄證明文件:可以證明企業具備債務償付能力的財務報表或無不良紀錄證明。 這些文件應根據規定,通常需要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除非有特殊情況經過海關核准。 舉例來說,申請人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需要提供的公司註冊相關文件,如公司法中所定,可以作為文件的一種參考。其他文件如財務報表則可以根據相關財務法規的要求提供,這些文件可以作為申請優質企業認證時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