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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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報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立。 三、前一年年錯單率(錯單份數占申報報單總數之百分比)未超過千分之三。但設置未滿一年,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四、最近三年無因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經海關核發處分書。但設置未滿三年,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 2.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得降低抽驗比率,其比率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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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報關業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1. 符合第10條第1項所定的條件。 2. 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 3. 最近一年的年錯單率(錯單份數占申報報單總數的百分比)未超過千分之三。但如果設置時間不滿一年,則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 4. 最近三年內沒有因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5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而經海關核發處分書。但如果設置時間不滿三年,則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海關對於獲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身份的報關業,可以降低抽驗比率,具體的比率則根據該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財政部關務署,2018年修正 -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142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認證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法規
-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25 條條文
-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33 條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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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