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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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應自受理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資格認證;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 2.經認證所具業別皆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由認證之海關報請財政部關務署發給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
- 3.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每三年應檢具前條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校正,海關應同時辦理驗證。
- 4.符合第二十九條自我檢查並經海關抽查無訛或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於海關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免依前項辦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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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海關在受理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的申請後,應在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資格認證。如果有必要延長期限,海關可以通知申請人進行延長,但延長期限只能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而經認證後具有各業別合格條件的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可以由認證的海關向財政部關務署報請發給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 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來說,每三年必須向海關申請校正並檢具前條規定的文件,同時海關也應當進行驗證。 但如果符合第二十九條的自我檢查要求,且在海關的抽查中未發現任何問題,或者按照第三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改善工作,那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可以免除前述的驗證程序。 以上資料來源於「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2條。
- 認證名詞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29 條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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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