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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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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每年至少執行自我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送海關備查;海關得不定期抽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29條,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根據第10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的安全審查項目和驗證基準,每年至少自行進行一次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給海關備查。海關有權不定期進行抽查。 在此例中,這條法規是提到了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該進行自我檢查,並向海關提交檢查結果。這可以被視為一個範例,因為它是關於企業如何遵守安全認證要求的具體指引。參考資料可以是「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並且我們應該使用最新的版本進行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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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每年至少執行自我檢查一次,並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