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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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發現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不符安全驗證基準情事時,應通知該企業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
- 2.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無法在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時,得向海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間一次,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 3.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認證海關應報財政部關務署停止其資格: 一、依第十一條所檢具文件內容不實。 二、最近三年有重大違章紀錄。 三、營運及財務發生嚴重惡化。 四、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 五、未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期限辦理校正。 六、未能依前二項所定期限完成改善。
- 4.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依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停止者,於該等情事消滅時,由海關恢復其資格;其餘各款自停止日起一年內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得檢具足資證明已改善相關文件申請恢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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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30條,海關在發現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不符安全驗證基準的情況時,應通知該企業在三十日內完成改善。如果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可以向海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間一次,但延長期限最多為三十日。 如果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海關應向財政部關務署報告停止其資格: 1. 企業提供的文件內容與第十一條所要求的不符。 2. 企業在最近三年有重大違章紀錄。 3. 企業的營運和財務出現嚴重惡化的情況。 4. 企業未能按時繳清進口稅費。 5. 企業未能按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期限進行校正。 6. 企業未能按前述第二款或第四款的期限完成改善。 如果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的資格根據第二款或第四款被停止,當相關情事消除時,海關可以恢復該企業的資格;其他情況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在停止資格一年內,可以提供足夠的文件,申請恢復資格。 以上解釋基於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30條的內容。
- 認證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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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