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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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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認證海關應報財政部關務署廢止其資格,並限期收回證書,未能於期限內收回者,得逕行公告註銷: 一、最近三年有重大違章紀錄並經處分確定。 二、未能依前條第四項後段海關所定期限申請恢復資格,或提出申請經海關認定仍未完成改善。 三、逾期一年未繳清進口稅費。 四、發生不符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以下是該條的逐條釋義: - 第一款:如果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在最近三年內有重大違章紀錄且已確定處罰,認證海關應報財政部關務署廢止其資格。舉例來說,如果企業在過去三年內違反相關法規並接受行政處分,認證海關應當廢止該企業的優質企業認證資格。 - 第二款:如果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未能按照前一款第四項後段海關所定期限申請恢復資格,或者即使已提出申請但海關認定改善工作仍未完成,認證海關應報財政部關務署廢止其資格。舉例來說,如果企業在被取消認證資格後未能按照海關所定期限提出恢復資格的申請,或者即使已提出申請但海關認為該企業改善工作仍未完成,認證海關應當廢止該企業的優質企業認證資格。 - 第三款:如果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逾期一年未繳清進口稅費,認證海關應報財政部關務署廢止其資格。舉例來說,如果企業逾期一年未能支付進口稅費,認證海關應當廢止該企業的優質企業認證資格。 - 第四款:如果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發生不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條件,認證海關應報財政部關務署廢止其資格。舉例來說,如果企業發生不符合上述相關法條所規定的條件,認證海關應當廢止該企業的優質企業認證資格。 以上是對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逐條釋義,資料來自《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並根據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提供了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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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認證海關應報財政部關務署廢止其資格,並限期收回證書,未能於期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