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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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倉儲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申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申請登記或監管。 三、最近三年未因貨物失竊經海關補稅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 2.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倉儲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倉儲業者及運輸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 二、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將自我檢查結果送海關備查者,得免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製作年度稽核報告。 三、倉儲業者屬科學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者: (一)其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免繳保證金。 (二)其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免繳保證金。 (三)海關得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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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了倉儲業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的條件和海關對其的優惠措施。根據該條規定: 1.倉儲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夠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 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的條件。 - 已依海關的相關規定申請登記並獲得核准,例如進出口貨棧的管理辦法、貨櫃集散站的管理辦法、保稅倉庫的設立和管理辦法、物流中心的貨物通關辦法等。此外,也可能根據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自由貿易港區的相關管理辦法進行登記或監管。 - 最近三年沒有因貨物失竊而需要海關補稅超過新台幣50萬元。如果倉儲業的設立期不足三年,則根據實際經營期間來判斷。 2.海關對於獲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認證的倉儲業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措施: - 如果倉儲業者和運輸業者都獲得了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認證並且事先以書面方式向海關報備,則可以直接在倉儲業者的轉口倉庫中進行海運轉口實貨櫃的加裝、分裝或改裝,或者對其裝載貨物進行重整。 - 如果倉儲業者是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或自由貿易港區的事業者,則可以享受以下優惠: - 將保稅貨品運往區外進行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不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的情況下,可以免繳保證金。 - 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不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的情況下,可以免繳保證金。 -海關可以減少對倉儲業者的帳冊和報表查核的次數。 根據以上法規條款,倉儲業者可以通過符合特定條件和經過海關審核來取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的認證,並享受相應的優惠措施。
- 業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認證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法規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法規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法規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法規
- 核名詞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法規
- 期間名詞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稽名詞
- 逾名詞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2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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